各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加強我省產業創新能力建設,根據《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粵府〔2018〕120號)、《廣東省省級財政資金項目庫管理辦法(試行)》(粵財預〔2018〕263號)、《關于印發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經管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工〔2019〕115號)、《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辦公室關于印發省級財政資金項目庫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工信辦函〔2020〕25號)等要求,現就組織開展2022年省級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產業創新能力建設)項目(創新專題)入庫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已認定為省級企業技術中心(不含建筑類),且未獲得過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專題財政資金支持的企業。
重點圍繞20個戰略性產業集群,對企業在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過程中,依托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在研發、試驗、檢驗檢測、成果轉化等方面開展的項目給予支持。鼓勵支持企業圍繞技術創新的薄弱環節,加大創新研發投入,完善創新基礎設施,引入創新人才,實施創新能力提升項目。
(一)項目于2018年1月1日以后開始實施,已完成并取得明顯成效,通過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的完工評價。
(二)項目實施地需在廣東省境內,省屬企業可在企業注冊地申報。
(三)項目承擔單位財務狀況良好,項目資金投入合理,經濟效益良好,近3年在專項審計、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方面未出現嚴重的違法違規情況。
(四)項目未獲得省財政資金支持。
(五)項目承擔單位在2018-2020年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年均增長2%以上。
(一)省財政資金采取事后獎補方式,支持企業依托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在研發、試驗、檢驗檢測、成果轉化等方面開展項目建設。
(二)獎補比例不超過項目計入固定資產的研發設備總額(不含稅)的40%,支持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800萬元。
(三)珠三角地區(包括廣州、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肇慶)的單個項目,計入固定資產研發設備總額(不含稅)不低于500萬元;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包括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汕尾、陽江、湛江、茂名、清遠、潮州、揭陽、云浮)的單個項目,計入固定資產研發設備總額(不含稅)不低于300萬元。
已列入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創建計劃,且未獲得過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財政資金支持的創新中心依托單位(深圳市除外);已獲批建設的國家級制造業創新中心(深圳市除外)。
圍繞我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優勢傳統產業,建設一批國家級、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支持中心開展創新能力項目建設,對中心研發平臺、測試驗證、中試孵化、成果轉化等能力建設給予支持。
(一)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注冊成立企業法人,全部組建資金(即注冊資金,包括研發設備)不少于3000萬元,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批復同意正式組建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并實際運營后,申報創新中心能力建設項目;國家級制造業創新中心須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批復同意正式組建,并實際開展創新能力建設項目。
(二)制造業創新中心能力建設項目方案須合理可行,預期資金投入合理,技術與市場前景良好,且須包含明確的績效目標。
(三)重點支持制造業創新中心測試驗證能力、中試孵化能力及行業支撐服務能力的建設,促進技術轉移擴散和產業化應用。
(四)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能力建設項目實施期間原則上不超過2年;國家級創新中心能力建設項目實施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
(五)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申報項目應已經完工并通過驗收;國家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申報項目應于2023年底前完工。
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補助資金采取事后獎補方式,以不高于項目儀器設備(含配套軟件系統)投入的30%,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資金的標準下達;單個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補助資金不高于項目總投資的50%。
針對特定產業集群,支持產業鏈創新鏈相關主體集聚整合創新資源,聯合建設創新平臺,提升面向集群的成果轉化、中試驗證、示范推廣等創新服務能力;支持相關主體依托創新平臺,針對中小企業面臨的關鍵共性痛點問題開展新技術、新裝備、新材料、新工藝、新產品的協同研發創新,為企業提供先進適用的技術和產品,推動企業改造升級;支持產業集群基于企業改造升級,探索協同制造、協同設計、共享制造等新模式,進一步提升集群協同能力和市場競爭力,促進產業鏈供應鏈現代化。
支持創新資源整合,根據試點工作需求,省市積極引入相關創新資源進行對接合作。地市對產業鏈協同創新試點給予協同政策支持。
(一)支持先進適用技術產品的研發應用推廣,采取“省市政策+龍頭企業(平臺)+融資擔保+產業鏈中小企業”模式,對集群中小企業采用先進適用技術產品進行改造升級的,省財政按照其硬件設備(含配套軟件系統)費用予以最高20%的補助。
(二)對在資金方面存在困難的企業,省市協調銀行、政府性融資擔保等金融機構為企業提供融資擔保、項目貸款、設備分期付款等專屬金融服務,并對擔保費用予以適當補貼。
(三)支持創新平臺及其服務能力建設,對根據試點工作需要所建設的中試線、驗證線、示范線、共享工廠、協同平臺等,省財政按照其硬件設備(含配套軟件系統)投入予以最高40%的獎補,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試點工作分為試點遴選和項目入庫兩個階段:
(一)試點遴選階段
1、地市工信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單位針對當地特定產業集群開展深入調研,在此基礎上明確產業集群轉型升級方向目標、具體實施路徑、協同創新內容等,制定產業集群協同創新試點方案,填報《申報書》。
2、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全省上報的試點方案組織專家評審,遴選出當年度試點名單。
3、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有關地市和單位,對試點方案進行修改完善,正式印發試點工作方案。
(二)項目入庫階段
1、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向入選試點所在地市下發項目入庫通知。
2、相關地市工信主管部門組織當年度項目入庫,開展相關驗收(完工評價)和獎補工作。
3、項目實施單位為具備第三方公共服務屬性的企業或平臺。該企業或平臺應在產業集群所屬地市轄區,具備服務當地產業的資源與能力。在試點遴選階段,可以由相關龍頭企業、科研院所、行業組織、服務商等組成聯合體先行配合當地工信部門進行方案編寫和申報;在項目正式實施前,該聯合體需成立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行業協會承擔具體工作。
(一)各地市工信主管部門結合本通知,聯合相關單位對產業進行深入調研,制定切實可行的試點工作方案,提出可操作、有計劃、有步驟的措施。每年度上報試點一般不超過2個。2021年試點工作方案,應于7月15日之前報送。
(二)各地市工信主管部門要對參與單位的資質、能力進行嚴格把關,積極支持和推動相關單位聯合組建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行業協會。
(三)試點工作需聯合必要的龍頭企業、服務商、科研院所、行業組織等共同開展,確保方案順利實施。
(四)各地市工信主管部門要積極推動市(區縣)政府對所產業集群和試點工作予以大力關注支持,制定出臺本地市(區縣)具體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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